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11月30日上午10时
    2、召开地点:本公司长沙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政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29,004,89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9,650万股的30.06%。
    2、 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流通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195898股。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独立董事赵德军先生、监事高静女士、董事会秘书肖伟女士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本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29,004,898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同意股份数超过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表公司全权处理“清欠”司法诉讼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议案》。
    关联股东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同意票195898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回避票2880900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谢勇军律师
    3、 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谢勇军律师对本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