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同时为简化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清欠”工作效率,本公司于2006 年11 月3 日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给付38800 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发出(2006)雨民督字第2440 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本公司38800 万元,并承担支付令费用。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11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