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06年10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就2459.5万元借款合同纠纷诉本公司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 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3年6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原告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可以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的贷款。授信期限为2003年6月23日至2004年6月22日。第二、第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5月,原告分别与第一被告签订了500万元及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原告向第一被告分别提供短期贷款500万元及20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10月24日,由于贷款现已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98236.08万元(本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本公司因2003、2004、2005年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已自2006年4月13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14.3.1之规定,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2006年)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本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2459.5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25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