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裁定(该诉讼事项已 公告于2005年10月28日《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66,714元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796,780元;3、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三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其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诉讼事项已公告于2005年12月21日《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执字第483号执行通知: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2005年9月5日止的期内利息人民币1387750元及自2005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13877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用人民币23388元。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与我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其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诉讼事项已公告于2005年12月31日《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593号执行令:我司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我司进行强制执行。
    四、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95776.58万元(本金),占200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2599.08万元)的-182.09%。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予以信息披露。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2645号民事裁定书。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执字第483号执行通知。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593号执行令。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