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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项目:公司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公告
2006-04-2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3月13日签发的裁决书,就广州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振光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做出仲裁裁决。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州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名鑫")

    第一被申请人: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圆科技")

    第二被申请人:香港振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振光")

    (二)诉讼起因:

    2003年8月18日,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澳门南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圆科技、EASTERN SUNSHINE LIMITED(东方阳光)、香港振光、广州名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珠海协利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利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圆科技持股45%,东方阳光持股30%,香港振光持股13%,广州名鑫持股12%。

    由于广州名鑫与中圆科技、香港振光因股权转让价款的垫付问题发生争议,广州名鑫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三)本案裁决情况

    1、中圆科技应当向广州名鑫偿付人民币1348295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自2003年9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2、香港振光应当向申请人偿付人民币609746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自2003年9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仲裁费用由广州名鑫、中圆科技、香港振光各承担10%、60%、30%。

    (四)本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和相关解决办法通过本次仲裁裁决,本公司方才知晓本公司原为广州名鑫担保在广州商业银行北京路支行申请的4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系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协利公司股权转让款(本公司为广州名鑫提供担保相关事宜已于2004年10月15日公告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目前本公司已解除对广州名鑫的担保责任,但相关股权转让事宜本公司现任经营层人员并不知情,同时公司也无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

    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与相关当事人进行磋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在解决方案达成之后,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95776.58万元(本金),占200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2599.08万元)的-182.09%。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本公司因2003、2004、2005年三年连续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06年4月13日起暂停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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