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聘任经营层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对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与岳阳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签订独家代理销售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属关联交易,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由于该事项系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而进行的行为,其以产品生产加工成本价进行销售的定价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维护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聘任经营层人员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对聘任经营层人员进行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各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并同意其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廖正品、吕爱菊、赵德军    200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