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本公司、电广传媒9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该诉讼事项已公告于2006年1月4日《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展期还款协议书》;2、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900万元及利息;3、电广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传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本公司、电广传媒3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该诉讼事项已公告于2006年1月4日《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3499.30万元及利息;2、电广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传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电广传媒4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
    (该诉讼事项已公告于2006年1月4日《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2、电广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传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电广传媒在承责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五、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89434.28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5761万元)的567.44%。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200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本公司因2003、2004年连续两年亏损,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处以"*ST"退市风险警示,由于2005年全年度预计亏损,且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将在2006年4月1日披露,本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