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9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事项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 年8 月18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受理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就900 万元借款诉本公司事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 年6 月2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9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 年6 月29 日至2005 年4月29 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2005 年4 月2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调整为自2004 年6月29 日至2006 年2 月28 日,利率调整为6.138%。
    2004 年6 月28 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自2004 年6 月29 日起至2007 年4 月29 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10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下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限根据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分别计算;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限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由于第一被告拖欠利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3499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事项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 年8 月18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受理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就3499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诉本公司事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 年5 月21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 年5 月24 日至2005 年5月24 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
    2004 年5 月21 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自2004 年5 月24 日起至2007 年5 月24 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35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下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限根据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分别计算;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限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由于第一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利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事项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 年8 月30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受理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40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诉本公司事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3 年7 月24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 年7 月24 日至2004 年7月24 日,借款年利率为4.779%。该笔借款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该笔借款到期后,申请展期至2005 年4 月24 日,仍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
    由于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四、中国银行临澧支行诉本公司3000 万元保证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该诉讼事项已公告于2004 年12 月17 日《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林民初字第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日期为2005 年7 月6 日)判决:本公司应向原告偿付借款3000 万元及截止2005 年6 月20 日的利息,并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用。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承担。
    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诉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50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该诉讼事项已公告于2005 年3 月17 日《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日期为2005 年9 月9 日)判决:中圆科技应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运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95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中圆科技追偿;若中圆科技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申请折价或拍卖、变卖洪江大有持有的本公司1780.9 万股法人股,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洪江大有代偿后,有权向中圆科技追偿。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六、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87348 万元(本金),占200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5761 万元)的554.20%。因本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应披露信息,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200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本公司因2003、2004 年两年连续亏损,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ST”退市风险警示,如2005 年继续亏损,将可能导致本公司暂停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900 万元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69号应诉通知书。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3499 万元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应诉通知书。
    5、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0 万元借款纠纷
    6、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1号应诉通知书。
    7、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林民初字第23 号民事判决书。
    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