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诉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纠纷案已经判决(该诉讼事项已公告于2005年3月30日《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人民币2000万元;二、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2004年9月21日至2005年9月5日借款利息1387750元以及自2005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如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拥有的泰阳证券2.61%的315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清偿;五、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二、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78,949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5761万元)的500.91%。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200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