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478万元借款纠纷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 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第一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5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498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31日至2005年4月30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仅偿还了20万元,其余部分未履行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81号传票,本案将于2005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诉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军2500万元借款纠纷案已经判决(该诉讼事项已公告于2005年3月17日《证券时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98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五名被告承担。该事项造成的影响以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三、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78949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5761万元)的500.91%。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478万元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81号传票
    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