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2500万元借款纠纷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
    第一被告: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7月2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5.841%。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同时,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1994万元借款纠纷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
    第一被告: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7月2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7月27日至2005年7月22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同时,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三、中国光大银行华顺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已经判决,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华顺支行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四、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77471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5761万元)的491.54%。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2500万元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2、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1994万元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