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现就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诉本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5年3月17日的《证券时报》)。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中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426410.46元,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30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本公司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