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第三届四次会议于 2001年8 月7日下午在公司长沙总部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出席和授权出席监事3人 (有1 名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王书勤召集,会 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认真学习、研究了中国证监 会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对公司巡检出具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意见。会议 经表决以3票赞成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决定今后更加规范监事会会议记录
    公司监事会针对《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指出的“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标明记录人” ,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认为本届监事会每次会议都标明了记录人。造成上述情况发生 的原因是巡检过程中公司有关人员由于工作疏漏未及时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 公司 已将有关资料提供给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并得到了认可。监事会决定今后 更加规范监事会会议记录。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制《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指出“监事会应制订《监事会工作细则》”之意见, 监事会一致表示并决议将尽快拟制《监事会议事规则》交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并 做到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有效地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