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现就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大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5年1月12日的《证券时报》)。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上述8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大盛实业承担上述8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鸿仪承担。
    二、 上海银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5年4月9日的《证券时报》)。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若到期上海鸿仪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海银行可与张家界公司协议将张家界公司所有的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司承担上述20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述三公司共同承担。
    三、 上海银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5年4月9日的《证券时报》)。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万元及利息,若到期上海鸿仪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海银行可与张家界公司协议将张家界公司所有的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张家界公司在人民币3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光瓷业在人民币1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家界公司、国光瓷业、本公司承担上述各自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述四公司共同承担。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