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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项目:公司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05-05-2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4年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大部分已经判决,现就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并应承担农行浦东分行律师费161500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享有对上海鸿仪的追偿权。诉讼费用由上海鸿仪承担。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本公司在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99.45%的股权。

    二、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诉本公司、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10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上海极鑫公司共同偿付招行四平支行人民币2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国光瓷业、深圳舟仁、上海鸿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上述五公司共同承担。

    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在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75%的股权。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本公司、长沙中圆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舟仁公司票据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归还本金35263313.88元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费用63.1万元,张家界和深圳舟仁承担连带责任,中圆科技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四、株洲市商业银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国光瓷业偿付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6.552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国光瓷业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法院冻结了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在岳阳安塑有限公司的股权。

    五、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国光瓷业偿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607156.11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国光瓷业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六、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天心支行诉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法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振升偿付借款本金2100万元,利息102217.50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湖南振升承担。

    七、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诉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4)洪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洪江有限应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洪江有源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八、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诉本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10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法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偿付借款本金2995万元及利息,国光瓷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九、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11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光瓷业应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十、中国国湖南省分行诉本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新大新集团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11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本公司与中行省分行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本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国光瓷业就6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中行省分行就质押的9000万股泰阳证券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本公司和国光瓷业承担。

    十一、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本公司1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和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11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国光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上海国光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国光承担。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国光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上海国光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国光承担。

    十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大厦支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12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金泰实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上海鸿仪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金泰实业、金信丰公司协议,将质押的泰阳证券516万股、850万股股份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该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司、金泰实业、金信丰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鸿仪承担。

    十三、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诉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12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4)天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圆科技偿付贷款本金39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中圆科技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十四、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诉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12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4)天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长沙新振升偿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长沙新振升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十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12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光瓷业应偿还借款本金29626218.51元及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23万元,本公司、长沙新振升、亚大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国光瓷业追偿。诉讼费用由国光瓷业承担,本公司、长沙新振升、亚大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六、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12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佰汇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上海佰汇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佰汇承担。

    十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大厦支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12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及利息,湖南日升、本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上海鸿仪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湖南日升协议,以其质押的"凌云B股(900957)"567万股法人股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湖南日升、本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鸿仪承担。

    另外,据本公司了解,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诉上海鸿仪、本公司、泰阳证券借款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诉本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均已判决,但本公司未收到判决书,相关事宜待本公司取得判决书等法律资料后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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