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一、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申请执行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第三大股东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偿还到期借款596万元及其利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将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00万股进行拍卖。
    二、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申请执行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偿还到期借款3500万元及其利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将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100万股进行拍卖。
    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将法人股市场拍卖价格调整为每股人民币1.17元,本公司认为该评估价格偏低,已依法对该评估价格提出异议。
    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将上述两项法人股合并拍卖。本次涉及拍卖的股权,分别占公司第一大股东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的38.18%,公司第三大股东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的18.18%,合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47%。本次股权拍卖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我公司将把该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