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诉我公司5000万元借款纠纷(洞庭水殖承担担保责任)一案,现就该项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签发了(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就该项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本公司应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用。洞庭水殖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受理费由本公司和洞庭水殖共同承担。
    因洞庭水殖不服(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就该项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洞庭水殖承担。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