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上海银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 告:上海银行
    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6月1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上海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月利率为4.425%,逾期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1.917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上海银行借款质押合同》,以第二被告持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上述借款合同作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质权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同日,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上海银行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第三被告为贷款作借新还旧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第一被告自2004年9月23日起即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和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第二、第三被告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二、上海银行64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 告:上海银行
    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6月1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上海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6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月利率为4.575%,逾期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1.982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上海银行借款质押合同》,以第二被告持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上述借款合同作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质权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上海银行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为贷款作借新还旧担保,第四被告(本公司)的还款义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范围内,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第一被告自2004年9月23日起即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400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和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及相关诉讼费用。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四、由于上述第二项诉讼中本公司的还款义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范围内,因此,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本金)。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为72977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5761万元)的463.02%。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银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2、上海银行6400万元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3、(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