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被告情况
    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
    第一被告: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第四被告: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
    (二)诉讼起因:
    2003年9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2000万元,月利率为5.841%,贷款期限为2003年9月26日至2004年9月16日。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该笔2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8月3日,原告与第四、第五被告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将第四、第五被告持有的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150万元股权(协议作价3339万元)质押给原告。2004年9月16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金额为2000万元,月利率为7.137%,贷款期限为2004年9月16日至2005年9月5日。
    由于第一被告未能支付2004年第4季度至今的利息,原告于2005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四、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2000万元。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为69977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5761万元)的443.99%。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应诉通知书》
    3、《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