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被告情况
    原 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第一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第四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银浪控股有限公司
    (二)诉讼起因:
    2002年9月16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与原告在2002年9月16日至2003年12月16日止的期限内签署的一系统贷款合同在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11月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1000万元,月利率为4.425%,贷款期限为2003年11月12日至2004年10月8日,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将第三被告持有的中圆科技4000万元股权质押给原告。2004年11月3日,原告与第四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对该笔1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12月13日,原告与第五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对该笔1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第五被告持有的张家界国际大酒店的185.76万美元股权质押给原告。
    《短期贷款合同》于2004年10月8日到期,第一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05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第四、第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处分第三、第五被告质押的股权以偿还贷款本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四、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000万元。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为67977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5761万元)的431.29%。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应诉通知书》
    3、《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