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30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 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3年10月28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期限为2003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为4.425%,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发生了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形,于2004年8月18日宣布此项贷款提前到期。
    原告于2004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25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11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 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第一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被告:侯军
    2、诉讼起因:
    2004年6月3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原告与第二、三、四、五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信誉危机,按照合同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50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11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 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第一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9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原告与第二被告《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并与第三被告签订《质押合同》,以本公司1780.9万股法人股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信誉危机,按照合同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四、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0500万元,对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无重大影响。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为66977万元(本金),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7.72%。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民事起诉状》
    2、(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1号《法院应诉通知书》
    3、(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1号《法院传票》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民事起诉状》
    5、(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法院应诉通知书》
    6、(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法院传票》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民事起诉状》
    8、(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法院应诉通知书》
    9、(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