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近期,本公司经清查、自查,发现有如下未披露担保情况:
    1、本公司为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万元提供担保。
    贷款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6月30日
    担保金额:2500万元
    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2001年4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9000万元,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70号上田综合楼12楼B座,法定代表人为邱建武。经营范围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创新产业;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投资咨询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2、本公司为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银行:上海银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2005.5.12-2007.5.11
    担保金额:1000万元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2000年3月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硕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亿叁仟捌佰万元。经营范围为对旅游景点及基础设施、铝材业、高新技术、教育业的投资、开发、经营和对其它实业的投资,本系统资产管理及其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专项审批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经营,附设分支机构(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本公司经清查,本公司在2004年9月22日发布的《对外担保公告》中,为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三笔分别为630万元、813万元、1000万元的担保,其贷款银行误写为"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现将贷款银行更正为"浦东发展银行证券大厦支行"。
    (三)本公司经清查,发现在2004年9月22日发布的《对外担保公告》中,为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两笔分别为1200万元、1000万元的担保,不是本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系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董事会意见
    本董事会认为,上述清查的担保未履行董事会正规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在今后的信息披露过程中,一定加强业务学习,做好切实的核查工作,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错误,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深深的歉意,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目前正在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采取积极的清查措施,并逐步完善担保审批手续,建立担保审批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担保采取协商解除或在担保到期后不再提供续保的方式,同时加强对外担保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加强担保风险管理,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已披露对外担保总额为107309万元,占本公司截止至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2437亿元)的204.64%,逾期担保总额为37,973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