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1月10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被告情况
    原 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
    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湖南大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诉讼起因:
    2003年5月1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月利率为4.602%,贷款期限为2003年6月5日至2004年6月4日,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还款200万元,尚欠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2004年10月22日,第三被告向原告发函同意对该笔贷款及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持有的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原告于2004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四、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800万元,对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无重大影响。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为54177万元(本金),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4.84%。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应诉通知书》
    3、《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