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大厦支行10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支行
    第一被告:上海鸿仪发展银行证券支行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
    (二)诉讼起因:本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11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建设银行芙蓉支行2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建设银行芙蓉支行
    第一被告:长沙振升铝材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二)诉讼起因:本公司 于近期收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长沙振升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8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建行银行芙蓉支行395万元票据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建设银行芙蓉支行
    第一被告:长沙中圆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二)诉讼起因:本公司于近期收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交付票据款项395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10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票据款项395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四、中国银行临澧支行30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被告:本公司
    诉讼起因: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已于2004年11月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为湖南升鑫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归还人民币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费用。
    本公司已就相关担保事项公告于2004年10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判决依据:正在审理中
    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2962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
    第一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长沙振升铝材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起因:本公司 于近期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原告已于2004年10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告须归还贷款本金2962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费用,本公司、第三、第四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依据:正在审理中。
    六、农业银行洪江支行600万元借款担保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本公司
    被上诉人:农业银行洪江支行
    (二)诉讼起因:该案系历史遗留问题,涉案当事人金利兼制品公司原系本公司前身“安江塑料厂”的参股公司,农业银行洪江支行要求金利公司及本公司承担600万元还款责任及相应利息。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金利公司现已破产,本公司 因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怀中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判决依据:本案已发回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厦支行63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大厦支行
    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二)诉讼起因:本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63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12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八、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30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第一被告: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二)诉讼起因:本公司于近期知悉,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已于2004年12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1787万元,本公司预计对上述诉讼事项计提30%-50%预计负债,该预计负债将直接减少公司净利润,具体数额将在2004年报中予以披露。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为52177万元(本金),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9.50%。本公司已在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6,955.45万元,本公司2004年3季度报告显示本公司2004年1-9月亏损15020万元,且预计2004年全年将出现巨额亏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