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2,995万元借款纠纷。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第一被告: 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瓷业”)
    (二)诉讼起因:因本公司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8月30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余额2,995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票据纠纷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国光瓷业
    第四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起因:本公司须偿还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5)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 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本公司于近日内获悉,上海金桥支行1000万元银行借款纠纷(系本公司为上海佳胜瓷业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金桥支行人民币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详见2004年9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上海银行金桥支行撤诉。案件的受理费及其它费用由上海银行金桥支行承担。
    截止至公告之日,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26,905万元(本金),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1.30%。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深深的歉意,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