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15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
    第一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瓷业")
    第二被告:本公司
    (二)诉讼起因: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7月7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株洲市商业银行24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株洲市商业银行
    第一被告:国光瓷业
    第二被告:本公司
    (二)诉讼起因: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6月18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依据: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票据(01730112、01730113、01730116)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极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国光瓷业
    第四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起因:本公司须偿还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2)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3)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判决依据: 01730113号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本公司须承担清偿责任,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01730112、01730116号票据纠纷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四、上海银行金桥支行10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银行金桥支行
    第一被告:上海佳胜瓷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诉讼起因:归还人民币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依据:正在审理中。
    五、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3000万元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二)诉讼起因:第一被告须归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依据:正在审理中。
    六、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2000万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二)诉讼起因: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61500元,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5000万票据纠纷(已归还1500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长沙中圆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起因:第一被告归还余款人民币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依据:本案正在审理中。
    八、建设银行天心支行2100万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建设银行天心支行
    第一被告: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二)诉讼起因: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依据:本案正在审理中。
    九、建设银行洪江支行200万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建设银行洪江支行
    第一被告: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二)诉讼起因: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依据:本案正在审理中。
    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5000万借款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洞庭水殖
    (二)诉讼起因: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洞庭水殖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依据:本案正在审理中。
    截止至公告之日,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23,410万元(本金),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4.64%。
    今后,公司将继续对担保、诉讼和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自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深深的歉意,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