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上午在湖南长沙南方明珠大酒店会议室召开本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51,117,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9,650万股的52.97%。会议符合《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万新红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票51,117,00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
    反对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芳坤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51,117,00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
    反对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公司董事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谢勇军律师对本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