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四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二○○四年六月四日-七日召开(通讯方式,七日为截止日)。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讨论,形成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解聘谷业康副总经理的议案。
    谷业康先生在公司第二化肥厂的污染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决定解聘谷业康先生的副总经理职务。
    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议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解聘副总经理的议案,是根据《公司法》、《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的,本独立董事完全同意,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