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公司章程;
    B、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C、公司2002年6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D、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02年6月26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和对公众股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21人;
    2、公司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340,0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345%;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所持证件有效,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金杜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袁丽娜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