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3月22 日接第一大股东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报:川化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于3月上旬,接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执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因川化集团未按[2001]川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对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担保债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川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4200万股股票予以冻结。同时对原发 [2001]川立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所保全被执行人四川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5800万股股票继续冻结。两项共计冻结 股票10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28%。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