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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3,50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3月2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对价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2股,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41,600,000股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日期:
    2006年3月13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股权份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3月21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承诺情况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化集团”)作出以下承诺:
    1、川化集团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川化集团持有的川化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2、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川化集团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川化集团在2007-2009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就川化股份2006-2008年度的利润分配提出以下议案并投赞成票:川化股份当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该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50%。
    (二)、承诺履行情况
    1、关于法定承诺的履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法定承诺。
    2、关于特别承诺的履行:2006年2月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六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分配方案为:以公司二〇〇六年度末总股本4,700,00,00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人民币(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配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占2006年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93.80%(当年实现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是指当年实现净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总数为23,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持有限售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股份数量占公司股 份数量(股) 的股份数量(股) 份总数的比例(%) 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8,400,000 23,500,000 5 合 计 298,400,000 23,500,000 5
    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前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298,400,000 63.49 274,900,000 58.49 3、其他内资持股 其他:境内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高管股份 4、外资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171,600,000 36.51 195,100,000 41.51 2、境内上市外资股 3、境外上市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470,000,000 100 470,000,000 100
    五、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核查形成以下结论性意见:
    1、截至2007年3月21日,川化集团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
    2、根据川化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的承诺及根据川化股份2006年3月21日的《关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公告》,川化集团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中5%部分可以申请在2007年3月20日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07年3月21日)开始解除限售限制。
    六、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垫付对家情形及偿还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川化股份的非经营性占用,川化股份也不存在对该股东的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