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工[2001]116 号文《关于同意调整天然气净化费标准的 通知》精神,“大化肥行业所用天然气净化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4 分调整为每立 方米7分,以上标准从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按此文件要求, 由中国石油天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公司供应我公司的生产用气,将从六月一日起每立方 米多支付3分。由于天然气是我公司生产的主要原燃材料, 涨价以后将对我公司的 经济效益产生一定影响。预计公司2001年的利润,将在盈利预测的基础上下降5 % 左右。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