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民二终字第62号判决书,根据我公司的诉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判决:一、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程文显代表安徽省百春制药有限公司(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百春公司”)与安徽蜂宝制药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提高土地租金的《协议书》无效;二、判决百春公司董事长程文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移交有关证、章、财务资料及对百春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对于百春公司经营期限延期问题,法院认为百春公司合作经营期限延期在程序上并无不当而予以认可(百春公司经营期限延期至2007年8月25日),该判决使我公司2003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形成的对百春公司进行清算的决议无法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