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安徽丰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协议>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在查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情况后,经充分讨论,我们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通过安徽丰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在全国建立的销售网络销售公司产品,将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该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林    杜振宇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