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有关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四)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五)审议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的提案;
    (十六)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七)审议依法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一)、(二)、(四)、(六)、(七)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三)、(五)情形 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或决定是否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要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 五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 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合 肥特派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出席会议的人员: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 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还包括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 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 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 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 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至少五个工作日 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第十五条 董事会收到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依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 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提议股东提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 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不得再对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 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除应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 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五条所列的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议题)应由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或临时董事会会议)上确定。董事会确定议 题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的方案和股东 依法提出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 五以上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事项,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 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 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二十三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 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责 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 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 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 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 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每 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一届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由职工代表出任监 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 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 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 应尽可能征求股东 的意见,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后,应将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三十日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在股东大会上宣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 的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 准确判断。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 料。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 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委托他人投票时,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六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2、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 有委托人 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5、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 即委托人)出席本次会 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 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6、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 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 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 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会议签到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未登 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持人特别批准,需提交本规则 第六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 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 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 由,无法推举股东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次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 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 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 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 事主持股东大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 合肥特派办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提议股东 也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参加会议,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 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 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 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 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由于特殊 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律、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 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 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 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 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 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 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 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 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 细说明。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七十条所列事项 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
    第六十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 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一条 因填写表决票不符合表决票说明或字迹无法辩认的,该表决票无 效,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二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 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 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独立董事任期内的解除职务;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会成员时, 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 见,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条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有表决 权的股份拥有与公司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 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 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累积投票制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的选任。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 第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创立大会通过;
    (二) 以后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 如果有达到公司股份总额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联名提名的人选,亦可作为董事候选人直接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三)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五)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公司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 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投票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位候选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或全部候 选人;
    (七) 在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 应发放给其关于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 操作的书面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
    第七十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特 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 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七十八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携带危险物品者;
    (四) 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措施强制其退场。
    第八十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 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 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同意者,可以 发言。
    第八十一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 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记录和散会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八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休会。大会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 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 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 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 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八十九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 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九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 项。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 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 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长负责,或由董事长 授权的其他董事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 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