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财税[2000]99号文《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纠正地 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 秘[2000]245号文批复,我公司企业所得税享受先征收33%再返还18%(实际征收 15 %)的政策,该政策执行到200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