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 年12 月12 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原药业")董事会于2005年11 月28 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5 年12 月9 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
    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对价方案为: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总计安排30,000,000 股股票,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3 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对价方案调整后为: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总计安排35,000,000 股股票,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3.5 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其他承诺事项不变。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5 年11 月28 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一步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在修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做出了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如下:
    丰原药业董事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体对价数额的调整,系在充分考虑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情况下拟定的,且已获非流通股股东授权,兼顾了丰原药业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丰原药业股价稳定。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待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和丰原药业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 年12 月10 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12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