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法律意见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蚌埠未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安徽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常合兵律师 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全部 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 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于2001年4 月 10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1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合肥和 平国际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 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大会的股东27名,代表股份数为40,355,661股,占 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的62.08%。其中, 非流通国有法人股股东及社会法人 股股东8名,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5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3名;流通股股东19 名, 本人出席的8名,代理人出席的10名(有一人代理多人或多人代理一人之情形)。 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共20人出席了会议。上述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出席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真实、有 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七项议案,以举手即表示反 对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一名监事与两名股东共同统计举手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未举手反对。董事长委托董事会秘书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七项议案均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出席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蚌埠未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常合兵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