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57条的规定,本股东提出对本次股东大会第9项议程《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内容进行修改,在该议事规则中增加有关累积投票的表决制度,即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二条,分别为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具体内容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条 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该项表决无效。
    (三)董事当选
    1.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2.差额选举
    (1)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且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该部分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若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但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原第四十九条后各条编号依次顺延。
    
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