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 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而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具体分工及其职责 如下: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连带责任;
    4、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并适 时提醒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组织 实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章 信息提供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下列人员应按如下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1、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当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 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经理班子:
    (1 )当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出现需要经理班子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 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 任务。
    3、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 )当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出现需要上述人员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 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 任务。
    4、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1、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必须披露的临时报告, 由董事会秘 书按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2、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节、第三节、 第四节、 第六节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进行披露。
    3、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五节内容的临时报告, 由 董事会秘书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4、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决定并组织进行披露。
    以上第3、4项内容,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请示董事长的,须报董事长审核同意 后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 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 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 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条例规定,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 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请求有关部门追究其 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 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条例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请监 事会监督执行。
    
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