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投资决策的稳妥性和准确性,减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 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或者运 用资金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或者运 用资金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涉及资金运用的,由董事会拟订具体 的方案,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时,涉及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和授权。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投资计划的议案,必须将该议案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个月将该议案内容公告通知各股东。
    第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投资方案的事项,必须将该方案在董事会召开前 十天将该方案内容通知公司各董事。
    涉及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投资事项,应将有关专家、专业人员的评审 意见、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一并知照各董事。
    第十条 股东大会就涉及关联交易的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 股东,应当主动回避表决。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 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投资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不参与 表决。关联董事为:
    (一)董事个人与本次投资事项存在关联交易的;
    (二)董事个人在本次投资的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应该回避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