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调查本公司问题发表了谈话,指出已经查明 本公司存在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转为实有资本等违法、违规的事实。
    上述消息见报后,本公司的第一大发起人股东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通知本公司, 为了履行第一大股东的义务,为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已与 其他相关发起人股东于2001年9月25日达成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各发起人一致同意,各发起人应当就向麦科特光电补足出资承担连带 责任。各发起人一致同意,对监管部门认定的麦科特光电出资不实部分以现金方式 补足,具体补足方式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2)天内, 由麦科特光电第一大股东麦 科特集团有限公司将相当于9074万港元的等值的人民币现金注入麦科特光电,以补 足发起人对麦科特光电出资不实部分的出资,并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证报告。
    第二条、各发起人一致同意,对于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注入麦科特光电的相当 于9074万港元的等值的人民币现金资产,如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对各发起人实际应 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进行认定或作出判决、裁决的,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发 起人将据该等认定、裁决或判决承担相应的偿付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如监 管部门或司法部门未对各发起人实际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进行认定或作出判决、 裁决的,各发起人应在监管部门对麦科特光电作出行政决定后的三(3) 日内将各自 未对麦科特光电足额出资部分出资偿付给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各发起人一致同意,除上述由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注入现金补足的资 本外,本协议第二条所述认定、裁决或判决最终确认麦科特光电的发起人股东还需 承担其他资本充实责任的,各发起人应在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偿付麦科特集团有 限公司的同时,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继续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下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发起人承诺并保证,将就麦科特 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履行的惠州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麦科特光电的发起人所应承 担的资本充实义务,向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上述协议,2001年9月25日,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相当于9,074 万港 元的等值的人民币96,238,844元(以2001年9月25日外汇牌价折算) 划入本公司指 定的银行帐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出资资金出具了验证报告。
    本公司将深刻反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 诚信、勤勉尽责的义务,使本公司规范运作,向广大投资者作出好的交代。
    
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