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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光电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2006-03-0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6年3月2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及情节:

    1、200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向关联方拆借募集资金22080万元,公司对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2、2004年度,公司多次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拆借给非关联其他单位,涉及金额6500万元,公司对该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3、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刊登的《关于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告》,隐瞒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2004年度资金往来发生情况。

    4、公司于2005年2月18日刊登的《关于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声称已收到关联方欠款,关联方占用资金事宜已得到妥善解决。但事实是,2005年2-3月期间,公司继续与关联方进行了累计4400万元的资金往来,涉及资金均为募集资金。公司公告与事实不符。

    5、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货币资金、其他应收帐款、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等科目披露错误,涉及金额5210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2.3、10.2.5、11.2.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董事许振东、蔡刚、徐祗祥、侯琦、李立新、陈树新、张伟、严清华、丁克义、汪军民、林岩、董事会秘书丁云林、总会计师刘为民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3.1.4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16.2、16.3、16.5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许振东、蔡刚、徐祗祥、侯琦、李立新、陈树新、张伟、严清华、丁克义、汪军民、林岩、董事会秘书丁云林、总会计师刘为民予以公开谴责。

    公司在2004年及2005年初期,因财务控制不严,确实出现了向关联方拆借资金、未经必要审批使用募集资金等不规范的问题,但公司及董事会发现后高度关注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撤消外地银行帐户、敦促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等,及时纠正错误和自行整改,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目前,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除尚余40.33万元外,剩余款项已经全部收回。

    对此,本公司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并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切实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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