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罗浩东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0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会”或“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律师依时出席了会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现按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7月22日通过决议并将决议公告于2001年 7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2001年8月21 日还在上述报刊上刊登了 召开会议的补充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8月25日如期召开。经审查验证,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公告通知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 持股凭证 及其他有关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证实出席会议的股东与公司股东资料一致; 股东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 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158,77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32,400万股的49. 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仅就公告中列明的议题以书面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由专人监票、 点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    罗浩东 律师
    200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