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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光电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关于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6-16 打印

    致: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曾文秀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并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本律师声明: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查验,现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01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本次大会按公告通知的日期于 2001年6月15日上午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9045.62万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8.78%;股东均持有相关的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议案以出席本 次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曾文秀

    20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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