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TCL国际控股有限公司(“TCL国际”)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9日批准透过实物分派方式将其持有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TCL通讯”) 40.8%权益向股东发放特别股息(该分派待TCL通讯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9.14条刊登上市文件并向香港联交所送交上市文件后生效)。即本公司移动电话业务重组上市事宜已获得TCL国际股东大会批准,尚待获得香港联交所的认可,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