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TCL实业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3日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建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荷兰银行香港分行签订联合贷款协议,拟由上述四家银行作为安排行向TCL实业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一笔6.5亿港元、3年期的银团贷款,该项贷款用于TCL实业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直接持有的惠州TCL移动通讯有限公司36%的股权及TCL实业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各子 公司的营运资金周转。在银团贷款分销完成之前,安排行将先期提供6.5亿港元、3个月期限的过桥贷款。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