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共13人,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应当参加会议的董事人数。本次董事会经逐项审议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通过本公司移动电话业务在境外分拆上市的总体方案。
    董事万明坚通过齐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惠州TCL移动有限公司的权益,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二、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移动电话业务在境外分拆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范围如下:授权董事会处理及决定有关本公司移动电话业务在境外分拆上市涉及的具体事项,并授权李东生董事长签署相关的具体文件。
    董事万明坚通过齐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惠州TCL移动有限公司的权益,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三、同意于2004年5月15日召开本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本次会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现将本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04年5月15日上午10:00。
    二、会议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6号TCL大厦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议程
    1.审议本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本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本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本公司200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6.审议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设立TCL社会公益捐赠基金的议案。
    8.审议因部品业务进行重组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TCL移动电话业务整合并在境外上市的总体方案》。
    10.审议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移动电话业务在境外分拆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上述股东大会提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2004年1月5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2004年3月3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本次公告。
    四、出席会议人员
    1.截止2004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股票帐户卡(代理人还需同时持有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股票帐户卡于2004年5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六、联系及其他事项
    会议预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鹅岭南路6号TCL大厦二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骆群,张颖
    联系电话:(0752)2288305,2382517
    传真电话:(0752)2382511
    邮政编码:516001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