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TCL集团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100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PHILIPS ELECTRONICS CHINA B.V.
    地址:Groenewoudseweg 1, 5621 BA Eindhoven, The Netherlands
    联系人:G.P.M van Brussel
    联系电话:+31 40 2783371
    联系传真:+31 40 278648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5年12月27日
    特别提示
    一、 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TCL集团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TCL集团的股份。
    四、 本次持股变动尚待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批准生效。
    五、 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义务披露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本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惠州控股 指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次持股变动的股权出让方
    PECBV、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Philips Electronics China B.V.,为本次持股变动的股权受让方
    TCL集团 指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持股变动 指惠州控股将其持有的占TCL集团总股本5%的国家股股份129,316,557股转让给PECBV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惠州市国资委 指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Philips Electronics China B.V.
    注册地:Groenewoudseweg 1, 5621 BA Eindhoven, The Netherlands
    注册资本:一千五百七十五万欧元 (Euro 15,750,000)
    全资股东: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Royal Philips Electronics") 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在公司或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Arie Westerlaken 荷兰 荷兰 PECBV董事,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长及董事会秘书 Gerard Ruizendaal 荷兰 荷兰 PECBV董事,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group controller) Frits van Brussel 荷兰 荷兰 PECBV董事,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高级法律顾问 David Chang 中国台湾 中国 PECBV董事,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CEO John Kerk 马来西亚 中国 PECBV董事,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首席法律顾问
    PECBV是一间在荷兰注册并受荷兰法律管辖的公司。作为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公司",下同)的全资子公司,PECBV负责飞利浦电子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业务,直接或间接地持有飞利浦电子公司在中国绝大多数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股权以及股权投资的股份。PECBV的主要经营范围集中在照明,消费电子,半导体,家用小电器和医疗设备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PECBV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05年12月9日出具的《股东名册》,本次持股变动前,PECBV直接持有占TCL集团总股本2.46%的国家股股份63,677,409股。根据本次持股变动的安排,本次持股变动后,PECBV直接持有占TCL集团总股本7.46%的国家股股份192,993,966股。
    二、 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2005年12月25日,惠州控股与PECBV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将根据相关法律在取得必要政府批准、同意或类似授权后生效。根据该协议,惠州控股向PECBV转让惠州控股持有的占TCL集团总股本5%的国家股股份129,316,557股,从而发生本次持股变动;股份转让的价款为每股1.5816元,由PECBV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惠州控股支付。鉴于TCL集团已经提出每10股送1.5616股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该方案项下与本次转让股份相关的对价将由PECBV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双方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不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就惠州控股持有、控制的TCL集团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PECBV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对TCL集团负有未清偿债务,不存在未解除的TCL集团为PECBV负债提供的担保,也不存在PECBV损害TCL集团利益的其它情形。
    三、 本次持股变动的授权和批准
    1、 本次持股变动所需双方内部批准
    惠州控股已于2005年12月22日举行第一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将其持有的TCL集团5%的国家股股份129,316,557股转让给PECBV的议案。
    PECBV已获其控股母公司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且其董事会亦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并批准其向惠州控股购买惠州控股持有的TCL集团国家股股份的部分股权。
    2、 本次持股变动需报送批准的部门
    1) 国务院国资委对惠州控股与PECBV之间有关本次持股变动的股权转让的批准。
    2) 商务部对惠州控股与PECBV之间有关本次持股变动的股权转让的批准。
    四、 本次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惠州控股提供的情况,惠州控股拟转让给PECBV的TCL集团5%的国家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TCL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PECBV依法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了有关本次持股变动的信息,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惠州控股与PECBV之间有关本次持股变动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证券交易所、TCL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Philips Electronics China B.V.(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声 明
    本人(以及Philips Electronics China B.V.)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Philips Electronics China B.V.(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