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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G深机场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2005-11-0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1月10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5年11月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机场")董事会于2005年10月31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初步方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深圳机场和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有关人员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于2005年10月31日-2005年11月8日通过现场走访、网上路演、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和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征求了流通股股东对初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此次交流沟通,公司和集团公司接触了广大投资者并听取了投资者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客观地了解了流通股股东的真实想法,也详细地向有关投资者解释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并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做出了全面的介绍,本次沟通加深了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了解,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也为此次方案调整中提供了客观、真实的依据。

    二、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根据各方沟通结果,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委托现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如下调整:

    对价安排

    原方案为:

    "2、股票对价

    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支付1.8股股份,合计支付5184万股股份。

    3、综合对价水平

    本次资产置换注入资产以评估值作为作价依据,交易价格充分体现其实际价值;而剥离资产的交易价格(8.68亿元)与其估值水平(4.99亿元)之间的差额为3.69亿元,按照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流通股东的持股比例(42.49%)测算,非流通股东实际向流通股东让利1.60亿元。

    以不进行资产置换的前提下全流通后深圳机场的理论价格6.81元/股为依据,资产置换折合对价水平为每10股送0.80股。

    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资产置换和支付股份的方式,使流通股股东获得的综合对价水平为每10股送2.60股。"

    现调整为:

    "2、股票对价

    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支付2.6股股份,合计支付7488万股股份。"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发表结论意见如下:

    "深圳机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机场本次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若干意见》、《管理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深圳机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机场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批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资产置换所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办理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

    五、独立董事补充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0月31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水平,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1月9日刊登于有关网站上的《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它附件。

    附件:

    1、《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补充保荐意见书》;

    4、《补充法律意见书》;

    5、《独立董事补充意见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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